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玟秀即沈錦淑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蔡華得 被 上訴 人 席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席垚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99年4月29日98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院兩造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訂於100年4月12日10時40分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黃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