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周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欣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346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