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周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周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0年度 六簡字第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六簡字第44號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110年4月26日、110年9月6日、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簡抗字第62號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 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為本件訴訟過程之確認,請求准予交付本件訴訟於110年2月17日調解期日及110年3月25日、110年4月26日、110年9月6日、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六簡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110年3月25日、110年4月26日、110年9月6日、110年9月23日本院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4號損害賠償 事件於110年2月17日調解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依前揭規定,上開調解期日之內容,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 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亦無錄音檔案留存,當事人自無從聲請法院交付,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