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勞簡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六勞簡字第二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兩造應準時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坤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