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行執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海軍一四六艦隊、邱俊榮、張伯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17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代 理 人 張伯鈺 蔡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正執行名義部分: ㈠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前 段、第137條第1項、第139條前段、第148條第1項、第2項、第14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聲請人提出債務人王竣南及連帶保證人陳惠娟簽立之保證書、債務人王竣南簽立之志願書等件,主張聲請人與債務人及其連帶保證人間簽訂有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行政契約,依行政訴訟法第148條第1項之規定可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㈢按所謂契約者,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得成立,換言之,倘若僅有單方之意思表示,並非所謂之契約。而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保證書,雖其上有自願接受執行之記載,但並未經債權人即聲請人用印,僅有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單方簽立,明顯非契約格式,是否屬於契約,要非無疑。因此聲請人應提出可為執行名義之行政契約,例如「不適服志願士兵現役賠償切結書」、「不適服志願士兵現役賠償分期償還協議書」等類此格式之行政契約到院(如聲請人未曾與債務人間就賠償金額等事項簽立行政契約,聲請人應以訴訟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得聲請強制執行,併此敘明)。 ㈣又縱認前揭保證書、志願書為行政契約,而債權人為中央機關,依據前述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之規定,必須要經過債權人之中央主管部即國防部之認可,方屬執行名義,是請債權人即聲請人於本件補正期間內,一併提出經國防部認可之相關文件正本過院供參。 二、補正追繳通知之送達回證,證明合法之追繳通知條件已完備: 觀之本件債務人王竣南及連帶保證人陳惠娟簽立之保證書內明載「立保證書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繳者,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系爭志願書亦記載「立志願書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繳者,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有系爭保證書、志願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35頁)。基此,縱使系爭保證書、志願書可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竣南及連帶保證人陳惠娟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前,應先踐行追繳通知之程序,亦即聲請人應於通知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而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未繳納後,始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甚明。又行政契約所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約定,使契約當事人一方未經司法裁判確認以取得法院之執行名義下,可逕行對他方當事人強制執行,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得為強制執 行之行政契約附有條件者,雖得作為執行名義,但債權人以此行政契約請求強制執行時,對於條件成就之事實,自應提出證明文件。查本件聲請人雖有提出對債務人王竣南及連帶保證人陳惠娟為追繳通知之存證信函,惟並未提出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有收受該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未證明有合法送達追繳通知之事實,未提出債務人王竣南及連帶保證人陳惠娟有合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3個月內未一次繳納賠償 金額等條件成就之證明文件供本院審酌,尚難證明合法之追繳通知條件已完備,自應予以補正。 三、末按強制執行,應以執行名義所載範圍為範圍,故凡執行名義內容所載之給付,其範圍必須確定,為執行名義之行政契約,如未具備此項要件,應認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19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 所提出之系爭志願書及保證書雖有記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但實際賠償金額若干,均未明確載明,給付範圍未確定,難認行政契約的給付標的(即賠償金)有確定。本件應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訴請判決認定給付金額,取得有記載給付金額的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方屬適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