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陳李錦梅、陳玉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08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陳李錦梅 債 務 人 陳玉山 一、債務人陳李錦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李錦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