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招生 被 告 陳嬰鳳 田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娃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9,078元【計算 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 現值29,900元/平方公尺×面積418.1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 5/12=5,209,078(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