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即刻交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和成、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段津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蔡和成 被 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二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即刻交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