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娉如、田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娃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林娉如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田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娃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