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沈心蘭、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皓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沈心蘭 被 告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3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