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皓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環瑞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27,200元(370,962元+56,238=427,2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