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一號 原 告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生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宜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