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5號上 訴 人 彩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104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40,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