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原 告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當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曹能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