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林文偉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參 加 人 臺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于正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當時為籌備會)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檢具工會章程、會員名冊及理監事名冊向臺中市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企業工會,經臺中市政府審認原告符合工會法第11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申請程序,並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 乃於105年8月12日以府授勞資字第1050166106號函(下稱前處分1)核定同意登記,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參 加人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6年2月2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69號訴願決定,將前處 分1撤銷,由臺中市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臺中市政府乃依上開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查,以106年3月31日府授勞資字第1060024195號函(下稱前處分2),同意核准原告 登記成立,並核發登記證書。參加人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案經被告再次審查,於106年10月 12日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1326號訴願決定,將前處分2撤 銷,由臺中市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又臺中市政 府重新審查後,以106年11月17日府授勞資字第1060228154 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核准原告登記成立,並核發登記證書。參加人仍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7年8月3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00176號訴願 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臺中市政府於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