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488號原 告 荷華特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2月18日以「貝爾妮妮RBELNINI」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類之嬰兒奶粉、嬰兒食用肉食果蔬罐頭等商品 ,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930054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2年10月21日中台評字第920143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93年3月9日經訴字第09306213290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5月1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 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