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8號原 告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黃偉雄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乙○○(代理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參 加 人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所明定。二、原告以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寶公司)於「前後截然不同的主張」廣告擷取國外知名網站Parent,s Guide 及AABB(American Association of Blood Banks ,美國血庫學會)認證手冊內容,宣稱必須使用抗凍血袋,以不實資訊誤導消費者;於「第一才有保障」廣告宣稱資料來源為公開資訊觀測站,惟該網站並無生寶公司之財務資料,已使人誤認比較基準;於臍福雜誌刊載「全程密閉式VS開放式」、「臍帶血保存系統大評比」、「附加專案大評比」、「臍帶血銀行超級比一比」等比較表,在無客觀資料下描述、評比臍帶血業者,誤導消費者;在「愛的承諾來自理性的選擇」廣告小冊亦刊載前述「附加專案大評比」與「臍帶血銀行超級比一比」比較表;另於生寶公司網站宣稱「唯有生寶榮獲國家肯定」、「生寶是第一家榮獲『國家品質標章』與『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的臍帶血銀行」,與事實不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等情,向被告提出檢舉。經被告審查,以生寶公司於臍福雜誌刊載「全程密閉式VS開放式」及「臍帶血保存系統大評比」比較表,就其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又於臍福雜誌刊載「全程密閉式VS開放式」、「臍帶血保存系統大評比」比較表,及於臍福雜誌、愛的承諾來自理性的選擇廣告小冊刊載「附加專案大評比」、「臍帶血銀行超級比一比」比較表,就被比較對象所提供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顯失公平之表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乃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以民國97年8 月21日公處字第097111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命生寶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前2 項違法行為,並處罰鍰新台幣100 萬元。 原告不服,以生寶公司㈠「前後截然不同主張」廣告表示必須使用抗凍血袋。㈡「第一才有保障」廣告表示資料來源為公開資訊觀測站。㈢於臍福雜誌、「愛的承諾來自理性的選擇」廣告小冊表示「市佔第一」。㈣網站宣稱「唯有生寶榮獲國家肯定」、「生寶是第一家榮獲『國家品質標章』與『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的臍帶血銀行」等節,被告均未處分,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應予撤銷,生寶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生寶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