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五五號 自 訴 人 蕃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保全 代 理 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蕃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網路咖啡加盟」為營業 項目,「尬網」為其專用之標章名稱。被告甲○○之配偶蔡杏鎂於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間與自訴人簽訂「中華戲谷—網路咖啡原始加盟合約書」,在台中設立加 盟店,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合約期限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六年一 月十三日止共三年,並依合約書由自訴人提供統一之裝潢設計圖、報價及施工, 且自訴人完成施工後,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驗收時親書非常滿意等字,嗣被 告竟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八月一日、八月四日在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設置之遊戲基地GAMEBASE網站中網咖甘苦談討論區發表「..台北的 那家網咖協會是吸金公司..我指的是中和的那家蕃薯科技公司..裝潢品質偷 工減料,電腦買新的給舊的,加入台北尬網∥網咖孤兒..」等語,捏造不利自 訴人之不實情節,以文字散佈於眾,嚴重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 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另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自訴案件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零四條前段、準用第三百零七條、 第三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犯罪行為地,經自訴代理人在本院審理中陳稱為台中,足認自訴意旨 所指犯罪行為地係在台中,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犯罪結果地,依被 告電腦網路連接之遊戲基地GAMEBASE網站實際伺服器(網站主機)架設 位置,係在台北市○○區○○路一八八巷三十五號二樓,而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亦有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函在卷可稽,再依 自訴人發覺犯罪結果地,係在自訴人位於台北縣中和市之辦公室,屬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故本件自訴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自訴,揆 諸上開說明,尚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依自訴 人聲請同時諭知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 三百三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