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乙○○兼張秋田之 戊○○即張秋田之 丙○○即張秋田之 丁○○即張秋田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被 告 己○○ 宏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鐘炯鈁律師 上列被告己○○、宏立貨運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