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芯新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似係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且所提支票之發票人亦僅係芯新有限公司,何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載以「相對人芯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群峰應給付....」等語,若確因票據關係為請求,則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群峰非發票人,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請陳明之。 二、是請再為明確陳明本件相對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