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陳玉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8307號) (一) 、債務人陳玉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8 月12日止累計492,922 元正未給付,其中184,145 元為消費款;305,177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