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5號聲 請 人 秦勝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3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99年9月1日│4,000元 │DR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