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以新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貝以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