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亞得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得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明寧(Aminizadeh Al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