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068號聲 請 人 歐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UAT PRIATI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