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069號聲 請 人 歐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RI PAMUNGKAS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金額86,730元,請求金額不得大於票面金額,請陳明正確之。(所附本票原本NT:70,00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