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35號上 訴 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王芝芬、台北市商業會、江丕成、林勝輝、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故鄉市場調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135號拆除違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0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