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096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漁美水產有限公司、林文華、呂椿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漁美水產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