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3號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叁萬零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