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0號聲 請 人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代 理 人 陳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妤甄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6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2年7月25日│225元 │JD0000000 │ │ │公司 唐如萱 │南京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