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宗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玲華 一、債務人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玲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