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徐婉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殷貴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彭菊蘭 一、債務人啟亨股份有限公司、江殷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佰柒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啟亨股份有限公司、江殷貴、江彭菊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