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極景藍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查報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