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小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