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946號聲 請 人 楊宗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玲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款規定,應載明聲請人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