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538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複代理人 彭政順 蕭子鴻 被 告 吳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瑞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志公司)所有,並由訴外人蒲聖涓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被告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上午8 時3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市民高架橋104 號燈桿前時,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由蒲聖涓駕駛之系爭車輛(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有車損損失,上開肇事責任應由被告負擔,原告並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車損損失之保險金共計新臺幣(下同)51萬7029元給被保險人即瑞志公司,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70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保險查核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系爭車輛損害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修車費統一發票及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之估價單、瑞志公司出具之賠款滿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12、13至14、15、16至18、19頁),復經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系爭事故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調查報告表、事故現場圖、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事故照片4 張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23至32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 月17日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㈠)。經查,被告因系爭事故,造成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損,業經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復,並支付修復費用51萬5029元,而系爭車輛係於100 年8 月31日領照使用,該車修復費用中零件費用為44萬2675元,並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等情,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修車費統一發票、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存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16、17至18頁),揆諸前開說明,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是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而該自小客車係100 年8 月31日領照,至發生車禍日即102 年4 月1 日,已實際使用20月(始日不計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則該車更換新零件部分,於扣除折舊額後之零件費用為21萬0613元(折舊計算式如後附表),加上其餘之工資費用4 萬7829元及營業稅2 萬4525元,共計28萬2967元。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28萬29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4 年8 月4 日(見本院卷第50至5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折舊計算式): ┌─────┬─────────────────┐ │第一年折舊│原零件費用×折舊率×年數: │ │數額 │442,675 元×0.369 ×1 =163,347 元│ │ │(整數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第二年折舊│第一年零件費用殘值×折舊率×年數:│ │數額 │(442,675 元-163,347 元)×0.369 │ │ │×8 /12=68,715元 │ ├─────┼─────────────────┤ │總折舊數額│第一年折舊數額+第二年折舊數額: │ │ │163,347 元+68,715元=232,062 元 │ ├─────┼─────────────────┤ │總殘值 │原零件費用-總折舊數額: │ │ │442,675元-232,062元=210,61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