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5號原 告 劉家梅 被 告 商周出版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2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查詢表各1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