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5號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商周出版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15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