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68號聲 請 人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代 理 人 林姿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謝淑芬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16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飛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104 年1 月7 日│28,063元│FA6492869 │ │ │ │行敦化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