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亨公司)、江殷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啟亨公司、江殷貴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95,739.13元,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4年11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2.852計算,折合新臺幣26,141,622元【即美金795,739.13元×32.852=新臺幣(下同)26,141,621.8 9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