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貴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修綱 章學涵 章學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壹佰柒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