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聲 請 人 林元雅 相 對 人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兩造間本院106年度消字第2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尚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與法尚有不符,自難准許,聲請人應待上開判決確定後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始為適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