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劉秉亮 被 告 廣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文 THAKUR SHYAM LA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借款人廣峰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峰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8日,邀同被告陳文文及THAKUR SHYAM LAL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一般短期性放款」 、「開發國內信用狀」及「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額度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額度內得循環動用,被告廣峰公 司自106年3月10日起至106年11月23日陸續分別動用(一)106年3月10日動用200萬元(一般短期放款)、(二)106年5月23日動用50萬元(一般短期放款)、(三)106年8月3日動用316萬元(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轉換為台幣放款)、(四)106 年8月10日動用255萬元(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轉換為台幣放款)、(五)106年11月20日動用338萬元(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轉換為台幣放款)、(六)106年11月23日動用277萬元(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轉換為台幣放款);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9%計算(目前為年息2.375%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原利率計息外,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加10%,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詎 料,被告廣峰公司於106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 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本件借款被告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業經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不為清償,上開借款原欠本金1436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償還,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被告依法應連帶清償全部債務,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對於原告前開請求未予爭執,並於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108頁)。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於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8頁),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又按證據必在言詞辯論終結以前提出,經提示兩造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作為判決基礎之資料。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07年4月30日具狀表示因一時不察,未提出被告廣峰公司於原告大同分行有備償帳戶金額1,453,855元,故訴訟標的金額應予扣除一節(見本 院卷第111頁),本院依法毋庸審酌,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附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 │ │ │ │ │ ├─────┼──────────────┼──────────────┤ │新臺幣200 │自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 │ │萬元 │,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新臺幣50萬│自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 │ │元 │,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新臺幣316 │自106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6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 │ │萬元 │,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新臺幣255 │自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 │ │萬元 │,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新臺幣338 │自106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 │ │萬元 │,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新臺幣277 │自10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6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 │ │萬元 │,按年息3.465%計算之利息。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