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劉秉亮 被 告 廣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文 被 告 THAKUR SHYAM LA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HAKUR SHYAM LAL之稱謂漏未記載,應更正增列「被告」稱謂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