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MATTHIAS K. SCHEPERS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HIAS K. SCHEPERS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康書懷律師 周修平律師 被 告 陳宜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規定,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