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Matthias K. Schepers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hias K. Schepers 代 理 人 許修豪律師 康書懷律師 周修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宜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柒佰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