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漢明、郭昕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明 相 對 人 郭昕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路竹區」,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