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董順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董順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馬廷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烈、王命亮、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陳淑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