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沈信宏、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沈信宏 被 告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且依原告書狀所載,其工作地在新北市中和區(見本院卷第11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