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薏甯、江敏秀、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陳民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薏甯 法定代理人 江敏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